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》、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【2014】166号)精神和本会章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标准如下:
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,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。
理事长单位, 每单位每年60000元;
副理事长单位,每单位每年50000元;
常务理事单位,每单位每年30000元;
理事单位,每单位每年6000元。
除标准会费以外,欢迎会员自愿缴纳超过以上标准数额的会费,超过部分可分次交纳。协会开展行业、会员急需的重(特)大专项活动, 费用支出较大时,可请有关会员提供专项支撑。
会费也可一次缴纳一届(四年)。
第三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。每年3-11月份为会员交纳当年会费的时间;逾期未交者,秘书处向其发出提示性交费通知;一年未交者,秘书处将在第二年理事会上通报。
第四条 本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使用,主要用于会员单位基本服务项目,具体如下:
1、会员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和各项专业工作会议费用;
2、协会期刊出版费以及为会员提供的出版物、资料等费用;
3、协会日常办公费、差旅费、调研费、评审费等费用;
4、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、协会聘用专家、财务人员等的费用;
5、固定资产购置与维护、网站、微信及工作软件开发维护等费用;
6、行业、会员急需开展的重大专项活动费用;
7、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;
8、协会办公场所的房租费、物业费、水电费、暖气费、邮电费、垃圾清运费等费用;
9、税费;
10、其他费用。
第五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协会章程,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定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,并符合以下规定:
1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会费,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
2、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报告一次年度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;
3、定期向会员单位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六条 凡本协会会员应积极缴纳会费,并履行会员义务。对两年欠缴会费的会员,协会不再提供任何协会活动;长期欠缴会费的会员,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。
第七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和管理,接受主管单位国防科工局、国家财政、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(民政部)的检查、监督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